2007年5月1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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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漠视过劳模的存在
鑫桦

  今年劳动节过后,一个全新的词语——“过劳模”忽然成为媒体的关注“流行语”。“过劳模”们的画像是这样的:平均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基本没有休息日,睡眠不足、三餐不定……有人用“三高和三中”来形容他们,即:高学历、高收入、高职位,中层、中产和中坚分子。他们的工作强度可能比“劳模”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被戏称为“过劳模”。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对北京、上海等4大城市的调查,已经有七成白领成为“过劳模”。
  “过劳模”虽然是新词,但“过劳”现象的存在却不是一天两天了,“过劳死”的报道也频繁见诸报端。“过劳”的现象是如何产生的?解决之道何在?这都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现象
  “过劳”困扰都市人群

  不知什么时候起,一些都市人健康每况愈下,精神萎靡不振,对各种乐趣视而不见,甚至开始面临“过劳死”的威胁。
  案例: 供职于山西省太原市某广告公司的屈锐参加工作才一年,就已尝到过度劳动的滋味。每天早8点上班,晚8点甚至更晚下班,每天扛着摄像机跑两三个地方,回到公司剪辑、后期处理,同时还要联络客户。屈锐直言:“我早就没有了刚入行时的好奇心和膨胀的激情了,纯粹是为了工作而工作。”
  案例: 在吉林省长春市某媒体工作已有3年的满成祥,前不久到北京大学拜访正在读新闻系研究生的一位老同学,这位老同学寝室里的书架上摆放着《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沉重的肉身》《道德乌托邦的重构》等一系列书籍。满成祥感慨地说,自己竟已基本丧失了阅读习惯。
  案例: 29岁的孙宁雨,原是中图公关公司客服经理,现已辞职,专心治病。“我记得大概是在非典结束两个月后的样子,有一天早上起来,我突然开始腹泻,看东西模模糊糊的,怕见到亮光的东西,然后接二连三的失眠,大脑晕乎乎的,说话很费劲,上气不接下气,走十来步就冒汗,脚跟发颤……姐姐把我送到医院,医生也说不出所以然来,只要我好好休息,说眼睛的问题得找眼科看看,眼科的医生看了看,给我开了点眼药水,滴了两三天,东西又能看清楚了,但身体的其他症状一直没有改善,其间找了几个中医老专家,开了不少药,没见什么效果。刚生病那段时间,我整个人一下子垮掉了,精、气、神全消失了……”尽管过去了3年多,说起当初生病时的感受,孙宁雨依然眉头紧锁,一只手不停地拨弄面前的咖啡杯,另一只手握成拳头状,那段时间的痛苦可想而知。

  原因
   四大社会因素诱发“过劳”

  “过劳模”们的“过劳”,最初往往带有强烈的自愿成分:比如为自己的职业规划设立了一个过高的标准,自我加大劳动强度和时间;比如为了获得高奖金,自愿过劳……倘若深层次探讨“过劳模”以至于“过劳死”现象,来自社会的因素是主要的。
  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我国诸如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类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人们工作,不仅要自己存钱养自己的老,而且还要购房、供养孩子上学、赡养老人,以及应对突如其来的病灾等。自己不“拿命”挣钱,自己及家人恐怕就没有美好的未来。
  畸形的企业文化
  畸形的“加班”文化也戕害了劳动者的价值观。现在不少企业将员工是否经常加班作为考核参考项,那些“不辞劳苦”、“废寝忘食”的员工经常被当作典范加以鼓励和赞赏;不愿加班则会遭遇冷眼,甚至影响个人的升迁和去留。
  工会在维权上的弱势和沉默
  “过劳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们一些工会组织的不完善,和在维护工人权利上面的弱势和沉默。“过劳模”现象是为劳动法所禁止的,要想让法律真正地充当起劳动者的“保护伞”,工会就必须站出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职工的权利。
  法律保护的乏力
  不可否认,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是导致“过劳模”的重要原因,但是,从法律保护角度看,“过劳模”现象的越来越多,很大程度上还是法律对劳动者保护的乏力。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人曾表示,中国已成为了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在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赶超日韩了。平均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基本没有休息日,这就是“过劳模”们的生活写照。而我国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由此可见,“过劳模”并不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既然“过劳模”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那“过劳模”现象又为什么越演越烈呢?很简单,是法律对“过劳模”现象的熟视无睹。在目前,不论是白领还是蓝领,甚至是那些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们,超时间劳动且难有休息日,不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休息,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用人单位故意所为。而在这时,用人单位的故意所为并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制止。
  从现实的情况看,法律对“过劳模”等的保护,总是显得那样的乏力与软弱,让人感觉法律的规定是高高在上的,是和现实的保护相脱节的。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无非有两个:一个是劳动法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二是执法机关执法力度不够。正是法律对劳动者保护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过劳模”及“过劳死”等现象的越演越烈。

  呼吁
  避免“过劳”亟须法律干预

  拯救“过劳模”、防范“过劳死”难以一蹴而就。然而整个社会不能袖手旁观,听之任之。从短期看,要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畴,给予法律干预;矫正畸形的“加班文化”,遏制用人单位随便强迫或诱导劳动者加班。从长远看,我国还需要逐步完善各种劳动保障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来说,要依靠法律的手段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执行力度。
  一方面劳动法的执行力度亟待加强。执行力不强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通病,法规条文写得清清楚楚,执法机构整整齐齐,可一执行起来就效果堪忧。个中原因,一则是部分执行人员与利益主体沆瀣一气,二则不少人被懒政意识所主导,嫌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至于法规条文形同虚设。比如,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能充分发挥好各自作用,使得劳动法切实落到实处,社会上还能出现那么多的“过劳模”和“过老死”吗?
  另一方面,相比西方200多年的劳动立法历史,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还很薄弱,亟待完善。具体而言,我国的劳动法尚有三大弊漏需要修正。首先,劳动法立法的位阶较低,法律较少,只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3部,其余都是一些位阶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其次,内容狭隘滞后,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国的劳动法规还只停留在保障劳动权利的初级阶段,而根据国外立法经验来看,劳动法已发展到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自由权、隐私权、平等权等落实到劳动领域的高级阶段。比如,在我国“过劳死”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员工因长期加班累死了,老板为此付出的违法成本很少,但是在日本,如果发生了员工“过劳死”,老板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从长远来看,切实保障好劳工权益其实是在为国家的发展储备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就这一点而言,中国尤须有紧迫感才行。可见,要让劳动者不要成为“过劳模”,远离“过劳死”,关键就是要让劳动法尽快硬起来,丰满起来,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网。